设计的行为

设计行为的变革可能

社会伦理学家所关注的是人应该如何行为,而创新设计就是对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如何”生活“(行为)进行预测与干预,从这个意义上看,设计应该具有伦理性。一些伦理学家认为“人们的行为动力就是追求幸福”,所谓正向行为就是增进幸福程度,负面行为则与幸福反向。

杜威(John Dewey)反对这种观点,他认为无法简单评判各种幸福的高低优劣,因此,在现实世界中,简单化的“更大的幸福”是无法证实的。同时,杜威发现一个伦理规范经过一个漫长的历史时期之后被人们接受,并不比那些已经被人们奉为信条的生活准则更具有现实意义。社会学家赫伯特·盖斯(Herbert Gans)讨论过设计师与使用者之间的分歧,他写道人所创造的人工作品是一个潜在环境(potential environment),这个环境只有在文化背景的基础上被人们感受到之后,才能变成一个有效环境(effective environment)。 因此,非遗创新人员与其自认为通晓人们所有需求而闭门造车,不如对现实生活中具有重大意义的东西给予足够认真的重视与观察,行为设计并不是简单的理解为“设计行为”,而是应该被认为是基于行为而进行的设计。

对设计师创造的作品,使用者所得出的实际感受才是决定其好坏与否的具体根据,脱离了实际生活世界的危害不但把设计师个人意愿强加给他人,而且可能在付出巨大劳动后仅仅只是构造了一个供他自己孤芳自赏的环境而已。

以下是两种设计行为的比较。

A “闭门造车”的设计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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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基于真实生活行为的设计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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